37-top_img.png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次数:336

第一条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处罚类

1.兽医兽药

2.畜禽屠宰

3.动物卫生监督

4. 种子、种畜禽

5.饲料、肥料、农药

6.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

7.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等执法权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需要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经本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负责人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本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承办股室对承办人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规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