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处罚类
1.兽医兽药
2.畜禽屠宰
3.动物卫生监督
4. 种子、种畜禽
5.饲料、肥料、农药
6.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
7.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等执法权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需要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股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经本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四)拟作出决定及承办股室负责人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本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承办股室对承办人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规股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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