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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67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深度融合,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1.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坚持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入民营资本,采取出资入股、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推进竞争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举办国有企业项目推介活动。2019年,联合省工商联、辽宁省辽商总会,以及沈阳、大连两市政府举办全省国有企业面向民营企业项目推介会,向省内民营企业和对口合作省市的企业推介我省国有企业混改、新投资项目和协作配套项目。适时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举办推介活动。

3.开展契约化授予经营权试点。选择若干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引进的民营投资者具备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信用好、经营能力强等条件,探索实施契约化授予其经营权。

4.完善和搭建合作平台。一是在省国资委网站设置国有企业与民企合作专栏,推介合作项目,展示与民企合作成果。二是与沈阳、大连产交所建立推介机制,及时更新和推介国有企业混改项目。三是与省商务厅、工商联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与民企沟通合作联席制度,定期沟通,并组织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对外招商活动。四是充分利用对口合作、对外合作等平台,加强与民企的合资合作。

5.搭建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平台。建立国有大企业举办大小企业协作配套机制,通过对接国有大企业拟向中小企业采购和销售的产品和项目,搭建省属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平台,提高大小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6.构建与民企技术创新合作机制。支持省属企业与民企开展合作创新,通过共享技术研发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推进一批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强的技术创新项目。

7.建立与民企合作项目台账。组织各市国资委和省属企业结合已出台的混改实施意见和省属企业混改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拟推进混改项目、新投资项目和协作配套项目,实施台账管理,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

8.切实维护民营股东权益。完善国有控股的混改企业公司章程,充分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发挥其在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有效保障其权益。同时,建立与民营股东沟通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股东发布。

9.推行“专家+管家”企业服务模式。对与民企合作项目实施项目管家制度,负责日常沟通和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成立“服务专家”团队,限时研究解决或提出具体意见。

10.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完善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进一步加强委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现行委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中有悖于民营企业发展、影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和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相关内容,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和“旋转门”。

11.加强舆论宣传。多渠道向社会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及时推广合作的典型案例,提高民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国民共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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