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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山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5 浏览次数:1173次

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逐步推进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盘财教字〔2025〕41号)精神,做好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我们研究制定了《盘山县逐步推进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财政局          盘山县教育局

2025年12月15日

盘山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教〔2025〕208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统一实施的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政策,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财教字〔2025〕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实施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免除政策,切实降低群众教育负担,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任务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1.免除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取得学前教育机构开办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参照我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不受办园性质等因素限制。

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指幼儿园大班在园儿童(含混合班适龄儿童),以在园儿童的正式学籍为依据,实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管理原则。符合学籍管理规定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儿童,均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不设享受次数限制;未取得学籍或人籍不一致的儿童,不纳入补助范围。

2.免除标准

依据幼儿园星级评定标准,执行盘锦市《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相关规定,我县公办幼儿园按实际执行的保育教育费收费金额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相应星级上限标准予以免除,具体标准如下:

五星级园:补助560元/生/月(目前无五星级民办园);

四星级园:补助450元/生/月;

三星级园:补助360元/生/月;

二星级园:补助300元/生/月;

一星级园(含未定星级):补助260元/生/月。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按规定向家长收取;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予以免除。

3.收费与补助核算细则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收取与财政补助发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天数核算:

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并予以补助,每日补助金额=对应星级月补助标准÷当月法定工作日总数;

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按对应星级月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按对应星级月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4.财政补助方式

对因免除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在园儿童人数、生均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水平等因素予以补助。县教育局应结合全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

5.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县财政根据县域内幼儿园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及在园儿童人数,据实安排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核定后的我县生均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按中央、省、市、县区分担比例,即:省以上承担68%,市、县各承担16%。我县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超出市级核定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1.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

要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2.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落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时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

(二)夯实工作基础

县教育局应依据幼儿园办园性质,据实核定幼儿园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严格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与稽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保障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三)规范资金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需求测算、资金申报,制定资金拨付程序与计划;县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并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加强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政策宣传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惠及千家万户、关系长远发展的重要民生工程。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幼儿园园长及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资助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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