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202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202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2025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5〕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省、市明确的时限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行“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选岗、优质就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收单位不得采取考试竞岗等方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均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盘县政发〔2013〕7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执行统一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按统一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从部队终止供给关系下月起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安置工作介绍信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当月止。
接续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接续医疗保险:退役士兵补缴参照其补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结束当月完成一次性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一次性补缴后,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保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委编办负责落实本次安排转业士官的编制(财政全部补助事业编制),起薪时间从退役军人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时间为准。
(二)接收单位负责协调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事编制工资关系,并续接保险。
(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开具安置介绍信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发待安置期间的保险接续、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四)县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五)县人社局负责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接收单位共同做好养老保险核算及接续。
(六)市医保盘山分中心负责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接收单位共同做好对医疗保险费核算及接续。
六、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转业士官,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
(二) 转业士官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安置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未报到或拒不服从安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接收安置任务。
(二)严格落实政策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迅速行动,做好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入编起薪、社保接续、补助发放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意见,加强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对因工作中落实政策不力引发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给予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