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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0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盘山县统计局

现场检查

信息来源:盘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