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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0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的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盘山县水利局

现场检查

2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盘山县水利局

现场检查和书面调查

信息来源:盘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