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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0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修订)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3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4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5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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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6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7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8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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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9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0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经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1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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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2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3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4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5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6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7

对放射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18

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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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委托执法

19

对生活饮用水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2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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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委托执法

20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1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2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3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4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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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5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6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7

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28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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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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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30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31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32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33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34

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辖区内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执业规范,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信息共享和服务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执业评价结果; ……(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

委托执法

信息来源:盘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