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八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改革,满足我县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保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农业设施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辽银发〔2024〕1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条件
本方案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依法依规在自己租赁的土地或流转土地上投资建设形成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仅包括农业大棚和养殖用房等,不含大棚房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
本方案所称农业设施物权,是指在备案期间内,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农业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采取“自愿申请、申请人与所有权人一致、设施与用地一体”的原则,仅限于本方案所确定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登记。依据本方案颁发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仅限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证明,不作为国家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县农业农村局是农业设施物权的登记机关,本县行政县域内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适用本方案。
二、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流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指导、监督、解释工作,负责对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的印制、登记、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证明;各镇(街道)负责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并提供合法证明;村(社区)负责认定农业设施用地权属。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备案登记。
(一)申请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成员、农业企业(一般性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农业设施物权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是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申请人是农民合作社的,需经农民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申请人是农民合作社成员的,需经所在农民合作社的理事会同意;申请人是农业企业的,需在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物权权属清晰。
4.农业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县三线”管控要求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合同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备案。
5.农业设施用地需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系统备案,并完成上图入库,能够提供依法依规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等合法备案手续;或由所在镇(街道)提供农业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项目要求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
6.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已取得所用土地的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按照规划建设,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超规模用地及违法违规用地的。
2.权属不清、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
3.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
4.流转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小于3年或即将作废失效的以及设施备案期限到期的。
5.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本方案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农业设施物权首次登记程序
1.申请。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人向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设施物权认定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成员、农业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同时,家庭农场还需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证书、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库截图。
(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或流转合同。
(4)农业设施现场照片。
(5)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截图;或所在镇(街道)出具的农业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项目要求和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方案规定的与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2.初审。村指导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农业设施物权认定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复审。
3.复审。镇(街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开展现场勘验核实工作,协调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上图入库截图,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审核通过的,由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交异议相关材料,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向异议申请人反馈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提供申请材料中用地备案证明,一同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将相关材料登记备案。公示期间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括在复审期间内。
4.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信息登记到《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1.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但农业设施用地面积及比例、用途和四至未发生变化的。
3.农业设施用途发生改变的。
4.因土地经营权延期导致《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有效期需延长的。
5.《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污损、毁坏、内容变更等其他需要变更情形的。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向镇(街道)提出变更、补发申请,经镇(街道)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变更或补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
(五)办理农业设施物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3.农业设施所有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权利人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及农业设施用途、面积和四至位置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
5.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业设施物权用于抵押贷款的,应进行抵押备案登记。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可持《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发证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物权进行评估。所有权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县农业农村局以函件形式报送所有权人贷款相关信息,包括农业设施的评估值、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流转合同剩余年限以及设施备案剩余年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清单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函件信息编制《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备案登记簿》。
三、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管理有关要求
(一)《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农业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
(二)《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由县农业农村局监制,证书编号延续使用,无需重新编号。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编号。
2.申请人类别、申请人单位名称。
3.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4.农业设施用地取得方式、面积、使用期限,流转土地的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5.农业设施类别、位置、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
6.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7.变更登记情况。
8.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三)建立全县统一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制度。《农业设施物权抵押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所记载内容应当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为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保管。
(四)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妥善保管登记资料,及时将登记资料按件整理归档。
(五)严禁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进行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所有权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或者重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有权注销《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
1.农业设施灭失的。
2.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未进行变更登记的。
4.有效期已到期的。
5.申报材料不实、涂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农业设施权属登记不实经发证机关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
7.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县农业农村局发现符合注销情形但申请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府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办理注销,公告《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作废,并将相关信息反馈金融机构。但当事人借款未还清、农业设施物权上设有抵押权的以及设施备案期限未到期的,不宜办理注销。
四、加强法律责任监管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持《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抵押时,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协商,金融机构确定公示方式,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承担因借款和抵押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对本方案所称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事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成立盘山县农业设施物权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方案由盘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