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5〕1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次数: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盘锦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并持续发挥效用,结合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做到日巡查、常维护、定期监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和达标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实行“国企统一发包、属地镇(街道)管理、行业部门监管指导、第三方日常运营维护”的模式,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第四条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第三方运营前,由国洁公司牵头,各镇(街道)负责日常运维,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移交第三方运营时,需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移交,并附移交清单和水质监测报告。

第五条 县国洁公司负责与第三方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行协议;相关镇(街道)负责对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日常监管;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业务指导、行业监管。

第六条 委托运行协议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依法依规确定第三方运维主体。

第三章 运营方选择

第七条 由国洁公司牵头,负责统一打包,确定第三方运维企业。优先考虑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领域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管理维护运行经验的企业,第三方运营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营业执照中含有污水处理项;

(三)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服务经验;

(四)具备常年驻守巡查维修污水处理设施及给排水等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

第四章 运营方工作职责

第八条 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常年正常运行,定期对管网收集系统、配电设施、一体化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管网和处理设施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保持设施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设施周边整洁美观,生活污水实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九条 建立完善污水管网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维修,保证管网完好通畅。

第十条 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运行维护安全规范、优质高效,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设备维护、记录电费消耗、生态养护等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半年形成运营管护总结和水质监测报告,定期报送行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备案。

第十二条 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设备丢失或遭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出现故障的,运营方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属于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另行规定除外);属于非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县政府。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形式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对托管运行的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由各镇(街道)支付,并相应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由国洁公司会同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和各镇(街道),在对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成效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基础上(具体考核办法由镇街道和行管部门共同出台,第三方运营公司配合),依据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及运营维护成效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对第三方运营的日常管理情况,包括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维修、检测、运行状态、运行记录、制度、预案、值班值守、培训、人员配置、管理档案、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设施状况及运转、周边环境和出水达标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每半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所在镇(街道)报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洁公司会同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和镇(街道),依据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对运行费用进行扣除,并视情况终止合同:一是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导致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的;二是季度考核中出现污水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的;三是产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四是协议中确定的规范性要求或指标未达到,拒绝改正的。五是项目所在镇(街道)和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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