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扶持零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扶持零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持续提振消费市场信心,激发社会消费增长,推动盘山服务业转型升级,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攻坚之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盘山县扶持零售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设立
扶持零售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出资设立,年度规模视县财政状况决定,年终可作一次性调整,当年余额由县财政收回。
二、扶持对象及扶持政策
(一)对盘山县域内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上有零售额的企业和大个体给予“入统专项”(简称“达限纳统”)资金。
盘山县域内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限上有零售额的企业和大个体给予“入统专项”(简称“达限纳统”)资金奖励。对当年注册成立并达限纳统(其中:批发业行业零售额达到500万、住宿业和餐饮业零售额达到200万)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非当年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达限纳统的经营主体且其零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其中:批发业行业零售额净增长达到500万、住宿业和餐饮业零售额净增长达到200万)的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限额以上经营主体当年一季度和全年零售额增速达额给予奖励。
对于在库限额以上各经营主体(不含无同期数的企业)当年一季度和全年零售额增速达到8%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一季度和全年零售额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本条内的奖励不兼得)。
(三)对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累计增量达额给予奖励。
1.对在库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依据企业全年累计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全年累计增量达到2000万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5万元,给予累计增量达到5000万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0万元,给予累计增量达到8000万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本条内的奖励不兼得)。
2.对在库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依据企业全年累计实现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超过200万元(包含)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
三、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资金由各镇(街道)申请,初步审核由镇(街道)完成,审核完成后统一报送至县商务局复审。
1.“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利润表加盖公章;
3.有效的增值税纳税表;
4.近5年来无违法犯罪行为、非失信行为人等信用记录证明;
5.增速达额、增量达额等数据证明材料;
6.承诺书、证明等文字材料;
7.所在辖区镇(街)政府初步审核并盖章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1.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按登记地属地原则,并依法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补贴资金由各镇(街道)申请,并对下发资金进行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给企业及盘山县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退还。
3.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废止。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