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农田抗旱灌溉井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农田抗旱灌溉井运行管理维修
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为加强盘山县农田抗旱灌溉井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确保抗旱灌溉井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抗旱灌溉效益,保障农业生产用水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盘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田抗旱灌溉井,包括水利资金投资建设、农业资金投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以及农民投资自建的抗旱灌溉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和管理责任;遵循科学管理、预防为主、定期维护、及时维修的方针,确保抗旱灌溉井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产权与管理主体确定
水利资金和农业资金投资建设的抗旱灌溉井,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做好工程建设后的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工程所有权归各镇(街道)或村级集体组织所有,各镇(街道)、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权则为受益村民。各镇(街道)投资建设的灌溉井,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管理,但需向当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民投资自建的灌溉井,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建立
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抗旱灌溉井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等,确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制定抗旱灌溉井运行操作规程,明确开机前检查、启动、运行监控、停机等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对抗旱灌溉井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建立用水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用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用水秩序。
第三章 维修养护
第五条 日常巡查
各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抗旱灌溉井的日常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在灌溉季节应增加巡查频次。
巡查内容包括井体、井盖、水泵、电机、管道、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以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影响灌溉井安全的因素。
做好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六条 定期维护
每季度对灌溉井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包括对水泵、电机进行保养,检查润滑油、密封件等部件,及时更换磨损部件。
每年对井管进行一次清洗,清除井管内壁的水垢、泥沙等杂质,保证井管畅通。
定期对输电线路、配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第七条 维修管理
当灌溉井设施出现故障时,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维修经验。
对于一般故障,维修人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对于较大故障,应制定维修方案,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修,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灌溉井正常运行。
维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确认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后,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更换的零部件等。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灌溉井的维修养护以及对社会资本投资灌溉井维修养护的补贴。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
第九条 资金使用
维修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抗旱灌溉井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保养,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培训等费用支出。
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使用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县水利、县财政等部门定期对灌溉井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镇(街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财政补贴、项目支持以及管理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对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主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抗旱灌溉井设施损坏或影响灌溉效益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