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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山县湾长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187

 

盘山生态环境分局于75日印发了盘山县湾长制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建立盘山县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西部三镇街全面振兴,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湾区,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以提升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结合西部三镇街振兴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立足海湾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以海洋空间管控要求、海岸自然禀赋和开发保护情况为基础,划定县湾长制管控单元,实施分区重点管控。

3.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以推进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任务为主,切实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环境治理、河长制等有效衔接,形成流域海域纵向贯通、多部门横向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监管。立足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盘山县湾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方,拓展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管理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构建县湾长与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单元管控、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职责清单化、监管目标化、评估可量化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十四五”期间,通过湾长制实施,进一步完善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部门协同、上下贯通、多方参与的我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实施范围

盘山县大陆岸线长49.2公里,浅海滩涂面积32平方公里。管控空间范围为渤海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海域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在入海河口区域,有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最后一个监测断面。无国控监测断面的上溯至第一个入海排污口位置。管控范围内,大型入海河流至左右岸500米范围,中型入海河流至左右岸100200米范围,小型入海河流左右岸50米范围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可适当扩展向陆管理范围。

四、建立健全湾长制组织体系

建立盘山县湾长体系,湾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湾长办”)设在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县湾长制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应急、文旅等部门组成。

建立镇(街道)巡查员队伍。按全覆盖要求,在镇(街道)及以下建立巡查员队伍,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巡查员队伍可由政府工作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和志愿者组成。

五、建立完善湾长制责任体系

(一)湾长职责

对本行政区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领导县湾长办开展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湾长制管控单元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湾长制工作。组织召开本级湾长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处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本行政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监督巡湾员履职尽责。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

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单元的,由县湾长办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共同履行湾长职责。

(二)湾长办职责

为本级湾长制综合协调机构,承担湾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及同级成员单位湾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下达湾长制工作任务,制定巡湾计划,协调做好湾长巡湾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巡湾(巡查)问题清单,调度整改情况。负责建立完善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巡湾(巡查)制度监督管理等。逐步建立完善湾长制信息化监管手段。

(三)湾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各行业涉海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做好以下工作:

——  根据行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本部门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执行落实。

——  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参与制定年度巡湾计划,并协助湾长开展巡湾工作。

——  承办湾长办移交的巡湾(巡查)问题清单,组织实施和调度问题整改,并及时向湾长办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承办湾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巡查员队伍职责

镇长(街道主任)、苇场厂长对巡查员队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控单元的巡查、巡护工作。汇总巡查员上报信息并进行初步研判,解决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及时向湾长办报送巡查问题清单。落实湾长办交办的任务。

巡查员主要对排污口(污水颜色、气味)、海洋垃圾(岸滩垃圾、海漂垃圾、渔港码头垃圾等)、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偷猎偷捕、私搭乱建等进行日常巡查,填报巡查单,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和异常情况。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

六、确定管控单元与管控任务

根据我市岸线自然禀赋、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我县划分为3个大陆岸线管控单元。依据主要岸线类型和主导海洋功能,确定单元主要管控任务,以解决管控单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期间,我县海洋生态环境管控任务目标指标的完成、海域水质达标、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管控海滩垃圾及近岸海漂垃圾,保护滨海湿地、河口、海湾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景观海岸等公众亲海空间。

七、建立运行机制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落实闭环体系。湾长办按照市湾长制定并下达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形成巡查问题清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回访和反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湾长办组织对本级湾长制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区域联动,部门协同。做好大凌河、辽河边界河口区域的区域联动衔接,确保接驳区域不留白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整改问题的协调联动。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湾长办逐步建立健全湾长制工作制度,强化对湾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湾长制工作任务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函告、通报。

(三)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县政府设立各级湾长公示牌,明确标识湾长、湾长职责、管控单元情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公众、社会团体等参与志愿巡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进行湾长制工作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科学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资金保障。湾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县镇两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沿湾管控的途径,多方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湾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九、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盘山生态环境局在深入学习、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盘山实际起草了《方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东郭街道、东郭苇场相关单位意见,在修改建议的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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