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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基层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260


为深入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辽宁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的通知》和市政府对县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力量配备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根据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管理,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充实统计力量,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人员稳的基层统计队伍,确保基层统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盘山县基层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为《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加强各镇(街道)、各园区的统计工作建设,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实现县级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统计工作的集中管理和目标考核,解决目前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薄弱,无专职统计人员和统计工作人员变动频繁的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质量,为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及时提供保障,提高统计服务党政决策能力和水平。

二、管理办法

(一)人员配备。各镇(街道)、各园区要至少设置1-2名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岗位,工作量大的中心镇街至少设2名(以辖区单位数量和常规报表工作任务为设置标准)专职统计工作人员,编制应为行政、事业或社工等;村委会和社区应明确1人负责统计工作。(考核分数1分)

(二)人员管理。各镇(街道)、各园区统计人员实行县统计局和镇(街道)、园区双重管理,专职统计人员上报县统计局备案;严格服从县统计局业务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调度。同时,各镇(街道)、各园区专职统计人员调转必须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并及时安排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作为补充。(考核分数2分)

(三)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各园区专职统计人员业务上对县区统计局负责,承接本辖区的统计工作,同时为镇街、园区提供统计服务,如工作中出现延误报表期、漏报、瞒报以及国家、省市查询上报不及时或把关不严等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主管单位扣相应分值。(考核分数2分)

三、保障措施

1.各镇(街道)、各园区的统计工作将纳入2021年年度县政府目标考核,年终进行打分。

2.各镇(街道)、各园区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专职统计人员和村、社区统计人员配备工作,专职统计人员报县统计局备案;其它统计考核工作要高度重视,抓实抓细。

3.县统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各园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8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基层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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