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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0〕60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清理整治市管临时证渔船实施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5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清理整治市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盘山县清理整治市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

 

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县集中开展市管临时证渔船清理整治工作。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水平,推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依法规范的原则。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县市管临时证海洋捕捞渔船专项整治任务,使渔船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制止非法越界捕捞,伏季休渔秩序逐步好转,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整治范围

根据盘锦市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盘锦市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盘锦市清理整治省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海渔专治办发〔2020〕2 号)文件要求,结合市管临时证渔船管控实际,本着“先规范管理,后清理取缔”的原则,对我县市管临时证渔船实施分阶段整治的重要环节,整治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整治要求的渔船,纳入市级暂时管理,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进一步清理整治。

三、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0年6月15日-6月30日,摸底核查。

渔业执法队要对我县市管临时证渔船进行全面核查,真实掌握市管临时证渔船现状,填写《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核查明细表》(见附件 1)。已由政府、企业赎买或发生海损事故灭失等情况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船舶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发生变化的,在备注栏内注明船舶实际经营人情况。于6月28日前,将《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核查明细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办公室。

第二阶段:2020年7月1日-8月31日,重新申报。

市管临时证渔船重新申报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统一上报的原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必须为我县沿海各镇(街道)。渔船原船主死亡或因法院判决、赠予等渔船实际经营人发生变化的,由渔船继承人或实际经营人持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申请。2020年1月1日起,船舶检验部门对渔船实施实船实检,《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记载的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等相关信息应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实船数据一致。

(一)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的

1.船舶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证书丢失的,需提供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3)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2.经审查通过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中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3.《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记载的渔船数据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实船数据一致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记载的渔船数据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实船数据不一致的,由船舶所有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签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由市局收回。

5.《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记载的渔船数据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实船数据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具有审批权的渔港监督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手续。

(二)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化且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市或县的

1.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同时到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一式2份);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证书丢失的,需提供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双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2.经审查通过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中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3.由船舶所有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签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2)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双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由市局收回。

4.船舶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船舶登记地渔船检验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手续,到具有审批权的渔港监督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手续。

(三)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化且户籍所在地为不同市或县(区)的

1.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同时到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一式2份);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证书丢失的,需提供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双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2.经审查通过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中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3.由船舶所有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签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2)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双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原件,由市局收回。

4.船舶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船舶登记地渔船检验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手续,到具有审批权的渔港监督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手续。

5.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具有审批权的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船名核准书。

第三阶段:2020年9月1日-10月31日,换发证书。

1.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具有审批权的渔港监督部门换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3.申请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签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整理归档。

1.对重新换发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的渔船,建立市、县二级“市管临时证”渔船档案和渔船信息数据库,并将渔业资源费缴纳、安全生产、伏季休渔、违法违规处罚等均按照渔船实际情况纳入正常管理。

2.对已由政府、企业赎买或发生海损事故灭失的渔船;因发生重大涉外事件被依法吊销相关证书的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长期未年审及《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超期未换发的渔船(2018年1月1日前);与 2017年船证不符整治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实船数据不一致的渔船;以及其他不符合清理整治要求或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渔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

第五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总结验收。

渔业执法队要根据市局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市管临时证渔船清理整治工作验收和总结。全力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要加强对清理整治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建立完善海洋渔船依法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措施

(一)落实包保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由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落实包保责任,每艘渔船必须落实包保责任人,按照“谁包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制止非法越界捕捞、实施伏季休渔制度、防台防汛应急响应、安全生产管理等各项相关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渔船“看得见、联得上、召得回、收得拢”。

(二)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市管临时证渔船管理长效机制,只减不增、自然淘汰,严格禁止新增。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纳入管理的市管临时证渔船,应随船携带相关证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按期办理渔船年检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临时)》年审业务,按期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市管临时证渔船仅限在我市管辖水域内生产作业,不享受渔业油价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严禁更新改造及改变作业类型,严防产生新的“船证不符”问题。对于擅自更换主机、更换渔船、变更作业类型、超出作业范围;相关证书未按期年审、换发以及未按期缴纳渔业资源费;非法越界捕捞、渔船灭失、发生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渔船相关证书。

(三)助力扫黑除恶。渔业执法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整治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或海警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市管临时证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局渔业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渔业执法队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市管临时证”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整治方式、方法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重点,把握工作节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协调机制。渔业执法队是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正视困难、勇挑重担,切实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协调渔船检验机构,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进程,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广泛开展宣传。渔业执法队要全面宣传渔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整治要求和管理措施,结合实际,积极引导市管临时证渔船船主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彻底消除侥幸心理,切实提高大局意识、守法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渔船管理秩序。

附件:1.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核查明细表。

2.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附件1:

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核查明细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船名号

原船数据

实船数据

船舶所有人姓名

船舶所有人

户籍地址

年审记录

包保责任人

备注

船长

功率

吨位

船长

功率

吨位

姓 名

单  位

 

 

 

 

 

 

 

 

 

 

 

 

 

 

 

 

 

 

 

 

 

 

 

 

 

 

 

 

 

 

 

 

 

 

 

 

 

 

 

 

 

 

 

 

 

 

 

 

 

 

 

 

 

 

 

 

 

 

 

 

 

 

 

 

 

 

 

 

 

 

 

 

 

 

 

 

 

 

 

 

 

 

 

 

 

 

 

 

 

 

 

 

 

 

 

 

 

 

 

 

 

 

 

 

 

 

 

 

 

 

 

 

注:年审记录只统计最后一次年审时间。


附件2:

盘锦市市管临时证渔船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船名号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船体材质

 

船  长

 

型  宽

 

型   深

 

主机功率

 

主机数量

 

主机型号

 

总吨位

 

建造完工日期

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

 

包保责任人

姓  名

 

单  位

 

 

 

 

申请人及船舶所有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渔船包保所在乡镇审查意见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盘山县清理整治市管临时证渔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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