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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次数:601

日前,盘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及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2020〕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盘政发〔2020〕1号)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将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十五项条款。

第一项 正确引导企业外地员工安全有序返盘返岗。

第二项 指导服务好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项 积极为企业开辟绿色物流通道。

第四项 建立完善企业和项目帮扶机制。

第五项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项 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项 开通应急服务热线。

第八项 积极协调对接金融机构。

第九项 尽快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贴息政策。

第十项 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第十一项 落实延期缴纳税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项 支持石化物流交易平台建设。

第十三项 实施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第十四项 减免企业房租。

第十五项 奖励和表彰重点骨干企业。

三、《政策措施》支持对象

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盘山县域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政策措施》执行期限

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五、《政策措施》重点条款解释

第一项 正确引导企业外地员工安全有序返盘返岗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19号)文件精神

主要内容: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其他劳动者进行线上培训。关于中小微企业职工线上培训。对所有有培训愿望或培训需求,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质量。企业培训内容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互问互答、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培训内容。企业培训前应在辖区人社服务中心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可凭相关材料申领 培训补贴。具体申领培训补贴条件:

1.中小微企业及职工界定。“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2.培训前准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盘锦工匠等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前需编写培训方案,并到企业辖区人社服务中心培训部门进行方案报备,不能见面报备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报备。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工种及等级、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报备后方可组织培训。

3.培训平台使用。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 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一-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使用优才用用培训平台(网址:www. ycyyyedu. cn 或 www. youcaiyongyong. cn (APP下载))。

4.补贴方式及标准。人社服务中心培训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区各级人社服务中心培训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依据省厅征求意见稿中指导意见落实)。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5.申请培训补贴需提供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教学计划(最低课时标准为30课时)、③培训职工花名册(包括职工姓 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④培训记录证明材料(如培训课件、培训录像、微信视频记录等);⑤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凭证或者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⑥《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6.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线上培训课程后,原则上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培训部门(在省级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暂定执行期间至2020年6月30日。

第六项 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内容:由盘山县司法局牵头,盘山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配合共同组建以冯帆律师为组长,龚占久顾问、王悦律师为副组长的律师顾问团,顾问团成员16人,旨在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商业纠纷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律师顾问团采取“固定坐诊”、“流动巡诊”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加强对企业纠纷的化解和引导,企业可以通过拨打3558515热线电话,或者登陆“12348辽宁法网”的方式更方便的进行咨询和解答,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法律需求。

第八项 积极协调对接金融机构

主要内容:积极协调银行对接县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协调资金尽快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延长还款期限,最多延长6个月,同时开展多款线上服务项目。实行降低客户信贷准入标准,对于达不到准入底线标准,但符合国家环保等产业政策,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可进行信用贷款审批程序。各家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利率0.5%-1.0%左右,扩大借新还旧的范围。

第九项 尽快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贴息政策

主要内容:梳理县发改局上报的我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重点保障企业分国家级企业和省级企业),获批的国家级保障企业享受国家贴息政策;获得省级保障企业可以享受省级贴息政策。盘山县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县发改局提供)和市金融局确认汇总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对接情况表(县财政局提供)及时发到县内各行,各行及时准确地开展工作,县财政局派专人进行跟踪此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通报。

第十项 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主要内容:与市金融局对接,上报融资需求企业名单,适时参加市里的对接会。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

第十一项 落实延期缴纳税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方式】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增量留抵税额时,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模块中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比照集成电路、国产大飞机等企业退税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免税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四)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响,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待疫情稳定后2个月内将申请减免材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税务局核准。

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因受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项 支持石化物流交易平台建设

主要内容:盘锦天天好德物流平台于2019年12月份正式启动后,盘山县税务局积极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对企业会计进行税收政策培训解读,组织专家团队精准答疑,业务骨干面对面辅导,青年团队上门服务。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精准辅导,全天候政策咨询服务,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解读尽解读,保障企业拿到政策优惠“零时差”、享受办税服务“高效率”,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企业生产能力。

第十三项 实施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一)关于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6号)

【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自行向其失业保险费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费稳岗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的50%将予以返还。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享受方式】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依据】2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

【享受方式】

1.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单位申请缓缴时,应认真填写《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缓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3.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3

《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辽人社〔2020〕33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原文;盘县政发〔2020〕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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