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发〔2020〕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 浏览次数:107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盘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2020〕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盘政发〔2020〕1号)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将疫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正确引导企业外地员工安全有序返盘返岗。

    通过多种方式搭建企业用工平台,支持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稳定企业用工队伍。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二、指导服务好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镇(街道)、各经济区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县卫健部门要做好防疫指导,确保复工企业严格执行“四个必须”和“七不得”等各级防指的要求。县防指物资保障组要统筹做好物资协调和储备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消杀剂、口罩等物资不足问题。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红十字会、县电商物流产业中心、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三、积极为企业开辟绿色物流通道。

    县防指要优先为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发放通行证明,县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协调企业在高速公路出口、服务区安排专门检测通道,提高物流效率。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县电商物流产业中心

    四、建立完善企业和项目帮扶机制。

    县四大班子领导要经常深入包扶镇(街道)的重点企业进行调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政策扶持、资金周转等方面需求。各镇(街道)、各经济区要深入落实“链长+项目管家”制度,全面启动“项目管家”,要采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向企业传达政策信息,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和生产需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县住建局、供电公司要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及时与水、电、燃气等生产企业协商沟通,可视具体情况缓缴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发改局要对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且损失较大的外贸出口企业,以及因疫情导致无法出境参加境外展会而造成参展费用损失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经过审核,可给予一定补贴。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电商物流产业中心、供电公司盘山县分公司、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五、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开辟8890平台受理企业开工复工的诉求,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馈中小企业开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并重点跟踪、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办理。对重大项目,实施技术改造、转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防护产品的企业,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拓展“不见面”审批渠道,向社会公示县政务服务大厅派驻窗口负责人电话、重要窗口电话、县审批局领导电话、审批局预约电话,提供全程“不见面”审批。提供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办”服务,通过镇(街道)项目管家、属地政府、经济园区管委会汇集企业项目的代办需求,对接项目代办员“全程代办”,由代办中心积极与审批局等部门对接,推进相关手续的办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主动出击,全方位、多角度为复工企业保驾护航。

    牵头单位:县营商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六、提供法律服务。

    县司法局要组建律师顾问团,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商业纠纷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电商物流产业中心

    七、开通应急服务热线。

    县应急局开通应急服务热线:3567640,及时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县电商物流产业中心

    八、积极协调对接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领域重点骨干企业,向上级部门申请协调信用修复工作,指导企业修复失信记录,助推企业争取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再贷款。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各银行

    九、尽快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贴息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中央、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再适当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梳理全县生产防疫物资和其他涉及民生保障的骨干企业名单,及时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各项贴息政策。县发改局要按照国家、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企业资金争取方向,积极为中小企业争取沿海经济带、飞地经济、支持辽西北等各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各银行

    十、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各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政银企有效对接。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各银行

    十一、落实延期缴纳税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资金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十二、支持石化物流交易平台建设。

    积极发挥天天好德石化物流交易平台作用,鼓励平台企业发挥更大促销作用,对注册平台企业在原税收奖励形成地方财力50%的基础上,再增加到80%。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营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陈家镇

    十三、实施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3月底前办理,断缴期间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医保局

    十四、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经济区

    配合单位:县工商联、县工信局、县人社局、

    十五、奖励和表彰重点骨干企业。

    鼓励企业积极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企业积极弥补疫情造成的影响,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发展,对今年实现“小升规、规升巨”且纳税额不低于去年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各镇(街道)、各经济区

    以上扶持政策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项条款由各牵头和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