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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社局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437
盘山县人社局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网上申报。参检机构登陆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年检相关资料。
2.审核责任:资料审核。初审合格的机构,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资料审核,年检验印。

 
2 行政许可 域外调入县区人员审批   [法律}《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组发[2008]6号)第一章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 第十条;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组发[2008]6号)第一章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 第十条;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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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将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设置技师学院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组成专家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评估;3.决定责任:经专家评估、复核、公示后,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送达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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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组成专家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现场评估;
3.决定责任:经专家评估、复核、公示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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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材料审核: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现场核查:组成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7)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同意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审查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3.决定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复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并颁发许可证。4.送达责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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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订)
第九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0〕6号)
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网络平台签署受理意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谈话教育。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责任。
6.变更或注销登记。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外合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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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劳动合同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责任:资料审核。初审合格的机构,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资料审核,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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