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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社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90
盘山县人社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网上申报。参检机构登陆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年检相关资料。
           2.审核责任:资料审核。初审合格的机构,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资料审核,年检验印。
 
2 行政许可 域外调入县区人员审批   [法律}《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2008]6号)第一章第五条。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第十条;第十一章第六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四章第十二条。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2008]6号)第一章第五条。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第十条;第十一章第六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四章第十二条。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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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许
           可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修正)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将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设置技师学院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组成专家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评估;3.决定责任:经专家评估、复核、公示后,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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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许
           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组成专家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现场评估;
           3.决定责任:经专家评估、复核、公示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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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
           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订)
           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0〕6号)
           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各县区、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网络平台签署受理意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谈话教育。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责任。
           6.变更或注销登记。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外合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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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
           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材料审核:申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6)现场核查:组成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7)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同意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审查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3.决定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复核、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并颁发许可证。4.送达责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许可单位办学情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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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劳动合同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责任:资料审核。初审合格的机构,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资料审核,并发证。  
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3.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颁布)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4.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颁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一条用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证、备案手续或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日颁布)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举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进行审计,或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
           第三条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3.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修正)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正规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身份证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以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行为的处罚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以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才市场规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已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领许可证,继续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四)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五)人才服务机构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限期不改的,可吊销许可证;(六)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七)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手续招聘人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本人,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九)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违反人才市场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违反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的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2000年6月27日颁布)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颁布)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permil;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正)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作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颁布)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7年5月20日颁布)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布工资制度、提供支付清单,以及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未保留支付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未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布工资制度、提供支付清单,以及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未保留支付凭证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14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检、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有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搜集证据等措施进行检查取证,并制作笔录,并可对案件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执法监察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劳动监察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保密职责。当事人认为依法应当回避的,须回避。案件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责任:案件处理报批,对案件案由、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确凿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可以撤销立案。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已认定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等内容。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6.送达责任: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盘山县劳动监察局实施
24 行政给付 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
           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审查责任: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在企业工人岗位退休的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人员复员转业分配到企业的老同志和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身份进行审查。
           2.确认责任:对符合解困政策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款项予以确认。
           3.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解困人数和生活补助金款项进行汇总,制定“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标准,报送县财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按市军转干部领导小组“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文件后,及时上报我县相应的生活补助金调整文件。
           5.实施责任:生活补助金每月发放给“三方面”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给付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3号)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ဈݔ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26 行政给付 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的给付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给付 1-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52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2-1.同1-1.
           2-2.《盘锦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细则》(盘劳保组发[2008]3号)第六款。
           3-1.同2-2
盘山县就业局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2.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给付 市县同权
27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山县劳动监察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处置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给付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规范性文件】《盘锦市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盘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情况核实待遇审批表有关内容。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理由,申请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返还《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事后管理责任:将退休审批汇总材料归档保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不属于县人社局(由政务服务事项加入)
29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盘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或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由政务
           服务事项加入)
30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法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盘山县劳动就业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依据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报征缴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及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审核结果。3.确认责任: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开具单证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4.发放责任:进行待遇支付,并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金额划拨到指定银行失业人员帐户。5.管理责任:对重新就业、退休等不符合领取条件的领金人员应停领其失业金并告知该人员  
31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7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条第二款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第二条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
           第二条第四款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情况核实待遇审批表有关内容。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理由,申请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返还《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事后管理责任:将退休审批汇总材料归档保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第十四条(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
盘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立即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职工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情况核实待遇审批表有关内容。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的“人社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理由,申请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返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事后管理责任:将待遇审批汇总材料归档保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2014年2月20日)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2005]193号)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认定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的报市局认定,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市局认定的,将确认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伤认定属于县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不属于县人社局
34 行政确认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称系列设置、政策标准制定、评审质量、结构比例控制、按权限受理申报等工作要求,会同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称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初审;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移送审批。
           3.决定责任:对申请是否通过做出审批,通过的出具函件,确定抽取评委时间、组建评委会。未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批的,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确认 集体合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年5月20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文本内容进行程序性、合法性审查。需要修改的,将修改意见通知集体合同双方代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30日颁布)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盘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1.受理责任: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经审核确认,下达稽核通知书。
           4.告知责任: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告知其稽核结果。5.实施责任: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应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由政务
           服务事项加入)
37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2月26日颁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人部[2005]6号令)
           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规范性文件】《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2)制发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年度实施方案;(3)负责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2.受理责任:对县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对县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备案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材料不需修改的,告知报送单位核对最终电子版,核对后2个工作日内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网发布公告并将材料备案存档。
           4.备案责任:(1)对经考核、考试考核、技能测试等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进行公示;(2)对公示期内无疑义的拟聘人员及时办理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
           人员交流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颁布)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规范性文件】《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辽人发[1992]55号)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2)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
           2.受理责任:(1)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拟调入单位须有空编有空岗;(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审查责任:(1)强化对拟聘人员与拟交流人员的实地考察,考察材料应由两名考察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加大人事档案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假身份、假手续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3)考察人、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新进人员考察材料和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9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颁布)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2)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3)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受理责任:(1)单位因新成立或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可申请设置或调整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及具体岗位数额;(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审查责任:(1)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管理中心核定岗位设置方案;(2)对会签同意的岗位设置方案,给予下达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函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
           人员聘用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竞聘完成后,需办理聘任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
           第五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明确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法,对各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经验。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
           各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上岗进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一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号)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2)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
           2.受理责任:(1)县政府直属及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符合岗位设置相关文件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审查备案责任:(1)审核进人(晋升)手续学位、学历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2)登记《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并在《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和《事业单位聘用审核表》上分别加盖岗位聘用备案专用章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专用章,完成聘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行政审批
41 其他行政权力 港澳台人员在我县就业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九十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号)。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对取得的就业许可证书进行监管。
 
42 其他行政权力 工资、离退休费审核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或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或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或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县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
           县级以上政府的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人员、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1.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或调整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整规范,符合政策规定,即时办理;对于未核准的材料,告知不予核准的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其他行政权力 事业单位
           人员考核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5月15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
           第五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明确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法,对各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经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方案拟定责任:(1)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2)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
           2.受理审查责任:(1)对县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用工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及全省统一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劳动关系认定 【法律】《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颁布)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4]24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职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
           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按照劳动保障管理权限进行属地化认定的原则,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劳动关系认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内容属实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否则,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9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1.受理责任: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经审核确认,下达稽核通知书。
           4.告知责任: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告知其稽核结果。5.实施责任: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应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其他行政权力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职业培训(普惠)基地的备案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6号)第十七条:各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每月按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培训情况。在每月末将次月的培训课表上报同级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以此作为对其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就业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盘山县就业局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49 其他行政权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52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1]73号)第一款。2-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1]73号)第二款。
           3-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1]73号)第三款。3-2.《盘锦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细则》(盘劳保组发[2008]3号)、第七款。
盘山县就业局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县同权
50 其他行政权力 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初审   单位及个人申请、工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表、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志材料、其他行政部门法律文书。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所需申报材料清单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调整和聘用条件的,应当场一次告知办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办理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1)事业单位申请调整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结合编制文件、实有工勤人员数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勤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审核;(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拟聘工勤人员资格条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用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审批备案的决定。(1)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中心负责人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单》上签字报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制发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岗位聘用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聘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电话通知申请单位返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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