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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68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2 行政许可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修正法)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3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号)第四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4 行政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及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许可   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2月27日颁布)第五条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5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2.【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赋予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6 行政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7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8 行政许可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委托检定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计量器具检测委托单;不属于检定机构授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检定责任:相关实验室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检定工作的具体安排;5工作日内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完成检定工作;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4.送达责任:将检定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由盘山县计量测试所行使
9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0日内组织完成现场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1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文件】2013年市政府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权力部分下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发证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市局食品餐饮科制作同意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批准文件,市局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12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查内容:a.对申请的资料审查。b现场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做出许可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制作同意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发出短信,申请人自己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申请人不能自己制作,可到盘锦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制作颁发。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2.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3.饼干生产许可
4.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5.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6.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7.黄酒生产许可
8.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9.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10.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11.蛋制品生产许可
12.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13.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14.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5.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6.糕点生产许可
17.豆制品生产许可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高风险企业除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19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20.肉制品生产许可
21.饮料生产许可
22.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23..罐头生产许可
24.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25.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26..酒类生产许可
27.水产品生产许可
28.蜂产品生产许可
29.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30..乳制品生产许可
31..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13 行政许可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14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15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附件2:市级委托下放城区、重点经济区行政权限目录(99项)
一、审批权(66项)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5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附件4: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70项)
一、审批权(48项)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4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16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附件2:市级委托下放城区、重点经济区行政权限目录(99项)
一、审批权(66项)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5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附件4: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70项)
一、审批权(48项)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4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3.决定责任:审查结束1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17 行政许可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企业集团集中至行政审批局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18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变更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8号令,2009年4月1日颁布)第三条第二款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19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颁布)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20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07年7月1日颁布)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放至各镇监督管理所
21 行政许可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22 行政许可 广告发布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到行政审批局
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24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集中至行政审批局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6、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7、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8、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0、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1、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2、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3、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4、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6、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8、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将评审资料提交发证部门)
3.决定责任:审核结束15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0、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1、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2、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3、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行政许可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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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颁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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