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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94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 37号)
采取“赋权”的方式赋予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代为行使市级行政职权。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3)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指派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3.决定责任:现场评审合格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10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履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2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后进行受理。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责任:将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3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对其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3.责任决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履行后续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4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考试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5 行政许可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农机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变造农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5.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持假冒《作业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无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2005年5月1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的处罚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2005年5月10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3.对农业机械维修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第57号,2005年5月1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2005年5月10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无 【规章】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7月26日颁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第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无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1号,2004年8月1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强制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可以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报农机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强制 对违法农业机械及其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违法农业机械及其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可以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报农机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2009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监理机构执法人员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进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规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2011年1月12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公示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予以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以立案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立案。
3.决定责任:经查事故事实存在,且构成立案条件,县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进行责任认定。
4.送达责任:进行责任认定之后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报上级监理机构立案,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15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发放 【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盘山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公布盘山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向县域内所辖各镇下发实施方案,并由各镇向本镇购机用户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间、办理补贴时所需证件及办理流程。
2.受理责任:(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2)申请补贴。购机者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镇农机管理部门盖章,农机站长签字后,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向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3.审查责任:(1)县农机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包括“三率”(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的审核,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县农机部门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县农机部门将核实机具的用户名单,分批次把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式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帐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部门。
5.送达责任:补贴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
6.事后管理责任: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其他行政权力 拖拉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检验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拖拉机年度检验实施方案。(2)公布年检实施方案,同时向所辖区域下发实施方案,通知年检所需各项要求,写明时间。
2.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需补充内容。
3.审查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对材料审查合格后,对拖拉机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对拖拉机是否检验合格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对年度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在年度检验表合格栏内签字盖章,批注“年检合格”,并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5.送达责任:将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送达拖拉机所有人。
6.事后管理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17 其他行政权力 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检验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检查方案拟定责任:(1)制定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实施方案。(2)公布年检实施方案,同时向所辖区域下发实施方案,通知年检所需各项要求,写明时间。
2.受理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需补充内容。
3.审查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对材料审查合格后,对联合收割机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对联合收割机是否检验合格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对年度检验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在年度检验表合格栏内签字盖章,批注“年检合格”,并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5.送达责任: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送达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6.事后管理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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