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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28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 37号)
采取“赋权”的方式赋予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代为行使市级行政职权。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3)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指派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3.决定责任:现场评审合格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10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履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2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  《拖拉机注册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工本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后进行受理。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责任:将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3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对其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3.责任决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履行后续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4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根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收取考试费。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送达责任: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5 行政许可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规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一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规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2006年11月2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盘山县农机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心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派驻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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