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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45
盘山县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规范性文件】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1)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决定责任:(1)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合营企业: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分立、合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规章】《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11月22日修正)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3.决定责任:应自接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2)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3)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市级审批和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五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颁布)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规范性文件】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1)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决定责任:(1)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外资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合营企业:应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划转审批局,转为备案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大中型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2、对未按期缴纳专项基金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1‰的滞纳金。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未按期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3、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3年7月3日修正)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的手段,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对骗取专项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服务业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成品油管理办公室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酒类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对酒类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酒类经营者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酒类经营者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酒类经营者无贴标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对酒类经营者无贴标销售散装酒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酒类经营场所未悬挂警示牌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标识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销售禁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酒类经营者对销售禁售酒类商品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令,2005年11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在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巡查中,对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公告废止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号令,2006年5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备案登记的,由县服务业局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书面处罚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3.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活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2日施行;《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隰ং灰ਪ¸ƀက  
10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收当国家统收物品、未按规定管理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发卡、管理资金、填报业务情况行为的处罚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不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2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뼘ࡸࡠ  
17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发布虚假广告及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等行为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拒绝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按要求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及未建立产品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未保守相关信息的、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旧货及相关信息的、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违法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 盘山县商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8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其他行政权力 煤炭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审核   《辽宁省煤炭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煤干部﹙2007﹚158号第一款、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煤炭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煤炭工程系列设置8个评审专业论文,分别为采矿(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煤田地质勘探与矿井测量、矿建、矿井通风与安全、选煤与煤化工、煤矿综合机械化与矿井运输、煤矿机械与电气、煤矿火工。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审批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办理人员签字后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材料初审 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起实施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转报。4.事后监管责任: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行政权力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初审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执行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转报。4.事后监管责任: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实施监督管理。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报废汽车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转报。4.事后监管责任:对报废汽车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典当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初审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盘山县商务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转报。4.事后监管责任:对典当企业及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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