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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民族宗教便民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60
盘山县民族宗教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民族成分变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变更民族成份介绍信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县民族事务部门履行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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