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23〕4号)文件中,明确设置招商引资第一联系人奖励政策,但未明确第一联系人是否为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公职人员履职相关纪律规定,公职人员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企业服务属于法定岗位职责,不得领取履职类奖励报酬。
该文件奖励条款适用主体界定不清,与现行公职人员管理、财经纪律及规范津补贴奖励相关政策要求不符,存在合规风险,已不适应当前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实际。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策执行、杜绝履职奖励不规范问题,现对该文件予以撤销。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