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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0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1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门(县级以上)

实地检查

2

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供多功能的游戏材料,寓教于乐。禁止幼儿园实施下列行为:(一)组织入园试或者变相考试;(二)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

(三)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四)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动;(五)其他有损儿童

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育教育人

员和其他教职工应当尊重、关爱和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幼儿园教职工实施下

列行为:

(一)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

相体罚行为;(二)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儿童观

看的影像;(四)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五)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物和饮用水,合理安排睡眠、进餐、盥洗

等一日生活活动。全日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三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者不适合户外活动的天气,应当科学调整。

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任何药品。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以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及时告知家

长。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采取防范措施,对教职工和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

展应急演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

幼儿园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入园儿童应当由家长接送。委托其他成年人接送的,家长应当将受托人情况向幼儿园说明,并经保育教育人员和家长当场共同确认。幼儿园不得将儿童交与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

教育部门(县级以上)

实地检查

信息来源:盘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