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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5-05-20 浏览次数:0

辽宁杭嘉远程医疗转运有限公司盘山急救站

  我局组织工作人员你站进行现场校验审查时发现,你站现场无救护车、无医护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且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情况,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5514日向你站送达《医疗机构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你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2025520日至2025年619日)。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你站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站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局再次进行校验。如你站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执业、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站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20

信息来源:盘山县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