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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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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根据国家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落实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政策,拟订机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三)负责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亡抚恤、评残工作以及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十四)负责退役军人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办公室、优抚管理股、退伍退休军人安置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本级、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4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2表: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4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公开04表: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公开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公开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9表: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

1.收入预算1429.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429.67万元。

2.支出预算1429.67万元。其中,卫生健康支出54.7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40.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65万元。

3.与2023年度预算比,收入增加109.21万元,增加8.27%,原因是人员工资、保险增加,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支出增加109.21万元,增加8.27%,原因是人员工资、保险增加,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09.21万元,增加8.27%,原因是人员工资、保险增加,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09.21万元,增加8.27%,原因是人员工资、保险增加,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23年度减少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3.42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0.1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其中:办公费4.66万元、印刷费0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取暖费0万元、旅差费0万元、租赁费0万元、工会经费0万元、福利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劳务费0万元、维修(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8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资产总额75.6292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69.8724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房屋面积0平方米,价值0万元;共有车辆1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价值57,568.97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0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盘山县财政局2024年已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编制特定目标类的项目绩效24个,实际编制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24个,涉及资金1,066.48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助。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

)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3. 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2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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