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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5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202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级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拟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县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二)为全县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提供服务。

(十三)承担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医疗救治、接送、安置工作。

(十四)落实我县惠民殡葬政策,承担殡葬相关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核对申请城乡低保等政府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的事务性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等的事务性工作。

(十七)承担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综合办公室、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殡葬管理股、婚烟登记服务股、社会福利服务股、殡葬服务股。

三、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纳入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民政局本级、盘山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度单位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4表: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公开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公开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公开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开09表: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202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民政局本级2024年度单位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

1.收入预算6521.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11.78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10万元。

2.支出预算6521.78万元。其中,卫生健康支出20.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58.7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49万元。

3.与2023年度预算比,收入增加270.5万元,增长4.33%,原因是项目收入增加,新调入工作人员工资增加。支出增加270.5万元,增长4.33%,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新调入工作人员工资增加。 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270.5万元,增长4.48%,原因项目收入增加,新调入工作人员工资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270.5万元,增长4.33%,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新调入工作人员工资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23年度一致,在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46.39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18.38万元,社会福利院的取暖费纳入县民政局预算支出。其中:办公费1.07万元、印刷费3.45万元、邮电费0.1万元,取暖费26.24万元,差旅费0.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4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4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山县民政局资产总额2367.4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255.17万元,固定资产112.26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房屋面积0平方米,价值0万元;共有车辆3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价值47.28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0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盘山县民政局2024年已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编制特定目标类的项目绩效0个,实际编制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社会组织管理(项):反映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项):反映开展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社区服务(乡村便民服务)、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的支出。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的资金补助等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反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包括用于除优抚对象、失业人员之外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的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政管理事务的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3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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