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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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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4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经营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及药品批发、药品销售连锁总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为市场监管提供服务保障。

(二十三)、承担全县市场监管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企业档案管理、查询工作。

(二十五)、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做好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

(二十六)、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七)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计量检定、检测任务,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为市场监督、计量仲裁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综合办公室、法规综合管理办公室、注册指导综合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公室、产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派驻机构:县城监督管理所、高升监督管理所、吴家监督管理所、沙岭监督管理所、胡家监督管理所、东郭监督管理所。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24]4号)要求,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盘山县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4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4表: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公开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公开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公开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公开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开09表:2024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2024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24]4号)要求:

1.收入预算2048.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48.28万元。

2.支出预算2048.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68.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9.3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6.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4.42万元。

3.与2023年度预算比,收入增加118.36万元,增加6.13%,原因是由于本年预算收入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均相应的增加。支出增加118.36万元,增加6.13%,原因是由于本年预算收入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均相应的增加。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18.36万元,增加6.13%,原因是由于本年预算收入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均相应的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18.36万元,增加6.13%,原因是由于本年预算收入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均相应的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4万元。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23年度减少19万元,要是合理按排公务用车出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54.92万元,比2023年预算减少102.01万元,减少65%,主要原因其他交通费在人员经费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中列支。其中:办公费8.66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4万元、邮电费1万元、取暖费24万元、差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产总额360.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4.44万元,固定资产原值901.3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74.97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房屋面积790平方米,原值98.76万元;共有车辆24辆(执法办案用车24辆),原值332.43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原值470.14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24]4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盘山县财政局2024年已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编制特定目标类的项目绩效0个,实际编制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主体管理(项):反映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信用监管等市场主体管理专项工作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市场秩序执法(项):反映反垄断、价格监督、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综合执法等市场秩序执法专项工作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 质量安全监管(项):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质量监管专项工作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 食品安全监管(项):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等专项工作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 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人事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5.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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