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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度单位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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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度单位预算报表

一、2024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度单位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1.盘锦市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法律援助等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服务工作者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法律问题。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人民调解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协调仲裁相关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盘锦市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三、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要求,纳入2024年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盘锦市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度单位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24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2表: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公开03表:2024年度支出总体情况表

公开04表: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公开05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6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公开07表: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公开08表: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公开09表:2024年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公开11表: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4年度单位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山县财发[2024]4号)要求:

1.收入预算78.8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8.84万元。

2.支出预算78.8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3.2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94万元。

3.与2023年度预算比,收入增加78.84万元,原因是本单位为新增预算单位。 与2023年度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78.84万元,原因是本单位为新增预算单位。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23年度无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67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1.676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为新增预算单位。其中:办公费1.67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资产总额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中共有房屋面积0平方米,价值0万元;共有车辆1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价值0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0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24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发[2024]4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已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编制特定目标类的项目绩效0个,实际编制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应司法方面的事业单位的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等。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应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21.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008002 盘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盘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开表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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