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决定对《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县政发〔2017〕24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