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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一府两院”领导走访代表第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34

冯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村民在村卫生室看病报销问题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盘锦市政府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9年9月盘锦市政府下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99号)文件。《实施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保障待遇待遇保障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9年盘锦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20191号),2022年盘锦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调整<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盘医保整合领发﹝20221号)。《通知》中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限于基层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待遇实行持卡即时结算,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盘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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