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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盘山县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60

吕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使农用三轮车上牌并合理上路》的提案已收悉,现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盘山县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调研。

就您提出的提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按照“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盘山县公安局已经指令交通管理大队授权各镇街派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业务,并且是免费办理

“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予以登记。

盘山县公安局将积极探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关于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最新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我们将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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