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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统一农村水价的提案(第13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99

李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农村水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发改价格工作关注和支持。我辖区内共有13家农村自来水公司,各自来水公司水费收费标准按照盘山县物价局盘县价字〔2009〕7号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实行六类水价,按照水表显示数量收费,即:居民2.00元/吨;行政事业3.00元/吨;工业经营服务业4.00元/吨;基建4.50元/吨;特殊7元/吨;饲养业用水业按只头/月收取,从0.50元至3.00元不等。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政策文件。定价机关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条件适时制定价格;定价机关在开展调定价工作时需要依法定程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听取社会意见(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

国家发改委在2021年8月份颁布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但至今我省尚未出台配套政策。另辽西北供水盘锦应急支线工程尚未竣工,在成本监审工作中缺乏财务数据支撑。

鉴于以上情况,我开展农村自来水调定价前需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做好整体调价评估工作,按照上级业务管理要求稳步推动进行。

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随时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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