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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3〕 4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4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会见项目

1.县处级领导会见项目单个奖励1000元;

2.市级领导会见项目单个奖励2000元;

3.省级领导会见项目单个奖励3000元;

4.民营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在上述基础上额外奖励1000元。

(二)落地项目

1.征地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2000万元),奖励5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5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10-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25万元;

6)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2.租用厂房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3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5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8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征地类和租用厂房类项目奖励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兑现。项目开工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后,兑现奖励金额的40%;项目竣工后,兑现奖励金额的40%;项目达产达效后,兑现奖励金额的20%(奖励金额以竣工之后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3.总部经济类项目

总部经济类项目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度达到50-100 万元的(含50万元),奖励第一联系人10000元。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奖励第一联系人20000元。

对地方贡献大,带动性强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比例

(一)奖励对象

奖励第一联系人,包括域内、外的自然人、各园区、各镇(街道)、各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中成功帮助对接项目的第一联系人,以下简称“第一联系人”。

(二)落地项目奖励比例(不包含总部经济类项目)

1.第一联系人占50%;

2.县直相关部门占20%;

3.项目落户园区或镇街占30%。

三、奖励认定

(一)会见项目认定标准:一是企业代表应为企业投资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领导;二是项目会见次数至少达到两次,在省市大活动上会见的项目一次即可;三是同一项目会见过多位领导,按会见领导的最高级别等次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引进的落地项目,要符合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标准。

(三)对符合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由项目引进主体书面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审认定后兑现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以县发改局出具的固投证明材料为依据。

(五)总部经济类项目以县财政出具的本级财政贡献证明材料为依据。

四、奖励兑现

(一)本年度会见项目奖励于次年1月底前兑现完毕。

(二)总部经济类项目按项目当年或次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度给予相应奖励。

五、附则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县其它关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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