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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次数:223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如何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参保患者在市内新冠住院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剩余个人负担的费用由财政资金保障,不用参保患者承担。未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针对住院患者出现的不同病症采用不同的治疗手段,凡是按照诊疗方案规范治疗的住院费用都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的费用,以及未参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挂网的药品属于自费费用,不纳入专项保障范围。

三、新冠住院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我市大部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治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门诊费用如何保障

参保患者在新冠门诊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新冠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范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均为70%,其余30%由个人承担。

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了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支付范围《门诊专项保障目录》,包括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发生的新冠门诊费用符合《门诊专项保障目录》规定的纳入保障范围,如须使用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不在《门诊专项保障目录》范围内,可以通过挂“职工或居民门诊统筹”的号,通过门诊统筹的类别进行报销。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类别和先行自付比例的相关规定,自费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仍需参保人个人负担。

五、新冠门诊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门诊费用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大部分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2《新冠病毒感染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在什么时间段内给予专项保障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专项保障时间自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

住院患者是以入院时间判断是否享受专项保障待遇,即2023年1月8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享受保障待遇;门诊患者是以费用发生日期判断是否享受待遇,即2023年1月8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冠门诊费用享受相应的门诊保障待遇。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如何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1.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或其它医保制度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保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不用患者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财政部门结算。

2.我市参保人在省内其他城市住院的需通过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备案电话办理长期居住的备案,在就医地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就医地财政与医疗机构结算,不用个人垫付费用,长期居住备案在患者出院结算后取消。

3.我市参保人在省外住院的,不用持卡结算费用,个人也不用垫付费用,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国家统一组织各省清算。

未参保以及医保欠费的患者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均由就医地财政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用患者本人垫付费用。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患者如何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患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须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挂“新冠门诊”的号,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门诊专项保障目录》中的药品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一般治疗、抗病毒治疗、免疫治疗等涉及到的多种中、西药品以及中草药,其中也包含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等多种抗病毒药,其中托珠单抗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重型、危重型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使用时,符合专项保障待遇。

《门诊专项保障目录》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包含新冠病毒感染必要的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CRP、生化指标(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凝血功能、动脉血气分析、胸部影像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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