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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一府两院”领导走访代表第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02 浏览次数:13

王荣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业洪涝灾害给予政策扶持》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最高额给予政策性保险理赔。

按照《辽宁省(不含大连)中央财政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受灾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 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对应损失率每亩赔偿金额×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受灾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注: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农作物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与保险农作物对应损失率赔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受灾的赔偿比例

作物

名称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受灾的赔偿比例

玉米

苗期

80%

拔节期——开花吐丝期

90%

灌浆期——成熟收获期

100%

水稻

分蘖期

80%

拔节期——抽穗开花期

90%

灌浆期——成熟收获期

100%

小麦

苗期

80%

拔节期——抽穗开花期

90%

灌浆期——成熟收获期

100%

 

二、按受损农田全面积(含荒地等)给予生产自救(救灾)补助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及省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402号)文件精神,我县已将生产救灾资金拨付到各受灾镇(街道)。

三、设施农业大棚恢复生产扶持政策

按照市政府设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要求,结合我县受灾实际,给予我县受灾农户恢复农业生产的贷款免息政策,我县溃口的受灾农户给予每亩5000元补贴资金,此政策近期可出台。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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