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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浏览次数:164

盘山县医保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8至10月份,对全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实施缓缴,缓缴期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三、落实“免申即享”

全市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由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

四、完善经办流程

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保障缓缴政策尽快落实。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分别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发送征集信息至税务部门。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信息系统提示,自行选择是否缓缴。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缓缴单位直接撤销;已申报的缓缴单位,回退申报信息后再撤销。医保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进行补收处理后,单独发送补缴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并整体发送其余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

五、抓好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无缝衔接、落地见效。按照国家、省部署,进一步加强信息调度和统计监测,有关报表和要求另行部署。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对口上报、妥善处理。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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