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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文: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购药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次数:225


为了保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什么是双通道?这项政策对百姓购药会带来什么变化?

《指导意见》规定,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要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指导意见》规定,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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