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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次数:261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盘山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审查责任:(1)在管理权限内,审核提交的“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材料;(2)在管理权限内,审核非营利性组织在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前提交的复审申请材料。
2.决定责任:与税务主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监管责任:对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继续符合条件进行监管,不合格条件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盘山县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并按缴纳义务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数额。 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极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28号)
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十、各市金融办(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向被查机构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及工作证件。检查程序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审查或查勘、调查取证、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填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形成检查实事与评价、现场检查总结会谈、结束现场作业。
2.撰写检查报告责任:结束现场作业后,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根据发现问题,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送达被查机构,由机构签字确认。
3.处理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机构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4.检查档案整理责任:整理现场检查文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检查案卷,并存档保存。
省、市、县共同实施,县(市、区)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5.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7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7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7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4.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山县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1.小额贷款公司
的筹建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直部门代省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初审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2.小额贷款公司
的开业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市、县部门初审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3.小额贷款公司
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审核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市、县政府初审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4.小额贷款公司
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审核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市、县政府初审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5.小额贷款公司
的注册资本变更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审核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市、县部门初审
9 小额贷款公司
的设立、变更及
终止审批
6.小额贷款公司
的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
其他行政权力 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小额贷款公司代办点审批的相关文件:所需材料及示范文本,列明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审核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审责任: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通过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出具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内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由省审批,各市、县部门初审;同一市设立代办点,省委托下放各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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