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山县司法局权责清单8项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次数:162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盘山县司法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县司法局进行材料初审,转报市局,待其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市级,市司法局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依据
2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行政确认 盘山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规范性文件】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上报责任:上报省司法厅。
5.送达责任:按时送达。
6.公示责任:办结后在市司法行政网和本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该项行政职能由省司法厅执行,县本级司法局配合协助省、市司法机关工作。
3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盘山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司发[2018]23号。)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4.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盘山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司发[2018]23号。)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4.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山县司法局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上报责任:上报市司法局。
5.送达责任:按照送达。
6.公示责任:办结后在市司法行政网和本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6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山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上报责任:上报市政法委。
5.送达责任:按时送达。
6.公示责任:办结后在市司法行政网及本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山县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上报责任:由县(区)司法局初审,上报市司法局终审。
5.送达责任:按时送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盘山县司法局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上报责任:上报省司法厅。
5.送达责任:按时送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