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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物保护工作》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306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我县再次对现有文物保护单位160处,进行详细清单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到各镇(街道)、行政村,落实到具体领导、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内容

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工作方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护。

1、镇(街道)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使文物保护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有新建立的文物保护“标志牌”、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要与文物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检查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情况,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情况。对木结构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监管。各镇(街道)必须及时向县文物部门报送辖区内文物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文物使用者职责。文物使用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文物的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工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使用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不断增强文物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3、相关行政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文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对保护机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责任不明确、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形,要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完善,确保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狠抓落实

1、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文物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保护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文物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2、强化职责。制定文物安全保护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台账,建立完整文物安全档案等。各镇(街道)的主管镇长或主任为主体责任人,各村书记(村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坚持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法律责任。

3、严肃纪律。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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