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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221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健全审核制度。

要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二、明确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制机构。按照上级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

三、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对当事人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四、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细化审核程序。

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六、严格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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