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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228

一、健全制度。

依据《盘山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完善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要结合本部门职权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责、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2)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要进行公示。

(3)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需事前公开内容,审核后予以公示。

(4)要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事中公示

(1)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在办公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严格事后监督。

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1)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需要立案调查的,立即开展案件调查,依法进行查处,结案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建立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我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政府和市教育局。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及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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