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
1 | 事项名称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某政务服务事项如需下设若干具体办理项目,事项名称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序号)+(下设办理项目名称)” | |||
2 | 事项类型(可多选) | 面向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规划建设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面向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应对气候变化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质量技术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人注销 □档案文物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 |||||
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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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划分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权限划分”的依据复印件 | ||||
5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法定办结时限”的依据复印件 | |||
6 | 受理条件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 ★审核时需提供“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7 | 申请材料 (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求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原则上不能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核时需提供“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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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 中介服务 | ★审核时需提供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复印件 | ||||
9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10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11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12 | 行政层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 ||||
13 | 行使内容 |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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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构 |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其他 | ||||
16 | 联办机构 | 无 | ||||
17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3、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5、决定。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核时需提供流程图 | |||
1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19 | 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20 | 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审核时需提供结果样本复印件 | |||
21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22 | 收费标准 | 无 | ||||
23 | 收费依据 | 无 | ||||
2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
25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
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都可以 | ||||
28 | 预约办理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预约办理途径渠道) | ||||
29 | 网上支付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支付银行、账号等信息) | ||||
30 | 物流快递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需提供相关快递公司的快递单) |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
32 | 办理地点 |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 ||||
3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 ||||
34 | 咨询电话 | 0427-3302315 | ||||
35 | 常见问题 | 无 | ||||
36 | 监督电话 | 0427-3301005 | ||||
注:此表中,1-9项是共性要素,10-36项是个性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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