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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334

第一条 为规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列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业务股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相关业务股室要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普法贯穿执法和服务全过程。

相关业务股室在抓好本级工作任务落实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镇、街级对应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统一标准尺度,明确具体要求,解答具体问题,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

第五条 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股室编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普通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修订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相关业务股室自行或依托省市有关平台,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负责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需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姓名)、地址(住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七条 分业务领域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行政执法人员指身处行政执法岗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编制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行行政执法检查。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第八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抽查比例及频次、预估抽查对象数、检查时间、检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九条 业务股室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业务领域抽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本业务领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

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条 检查情况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检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应受理被检查对象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

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检查组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检查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科室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主管业务股室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通知书、各类检查文书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以及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在检查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成检查卷宗,由检查事项主管业务股室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业务股室、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检查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承担保密责任。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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