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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796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盘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按照上级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培训方式,不断提升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 100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严格审核责任。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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