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建立制度体系。依据《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
2.强化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1)紧密结合我县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予以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统一公示;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主动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职责等信息。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行政执法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建立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3)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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