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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0 浏览次数:329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完善盘山县土地整治工作机制,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明晰使用专项资金和社会资本的土地整治项目各方权责分工及资金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部分,31

(一)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政策背景及依据,定义了本《办法》的项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土地整治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由社会资本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及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代表盘山县人民政府和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监督主体。

(二)第二部分“职责与分工”。明确了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项目所在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县财政、县发改、县营商、县生态环境、县农业农村、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部分“项目实施”。明确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工作职责、应履行的程序及要求。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由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相应合同。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依法实施监督。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要求编制工程结算书、财务决算书、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初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项目终验。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四)第四部分“项目资金和收益管理”。明确了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以及项目实施后形成的土地整治指标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项目实施后的土地整治指标,指标有结余时按市场价格流转交易。所有指标收益均需纳入由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的指标收益专用账户管理。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及其收益比例。

(五)第五部分“监督检查”。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实施主体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六)第六部分“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5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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