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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第17号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232

王忠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乡镇卫生医疗机构改革步伐》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一、2020年实施医保制度整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9〕9号)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取消原来新农合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含非我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二、医保制度整合后实现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三、医保制度整合后实现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实施区域定点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定点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或救助对象提供转诊转院医保服务。

四、医保制度整合后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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